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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交警执法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榕在2008年已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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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根据公安部交管局新近下发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7月起,民警在路面执法纠违、处理交通事故以及监管驾考和查验机动车时,必须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届时,民警还必须如此提前告知当事人。

7日记者从福建省交警总队获悉,为配合上述规定,我省已开始着手相关支撑平台、工作方案、管理办法等的制定。福州警方还表示,早在2008年福州交巡警执法时就已启用执法记录仪。

使用前要告知,还与考评挂钩

《规定》明确:“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

《规定》要求,“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其中“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同时要求“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

《规定》还要求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记者注意到,如果使用执法记录仪时违反了相关“六禁止”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福州2008年已启用执法记录仪

“其实福州早就开始用了。”采访中,福州多位老民警如此告诉记者。

2008年,台江骑警率先启用执法记录仪。“主要是当民警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时,起到有效固定证据的作用。”台江交巡警大队一名交巡警称。此外,如果在执法中遇到蛮不讲理、酒后闹事、妨碍执法等情况,执法记录仪也能现场取证,有效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随后,在一些不容易确定证据的交通查处行动中,福州警方开始大量启用执法记录仪——如查处市区乱鸣喇叭、乱打远光灯等。此外,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妨碍执法、暴力抗法等需要现场取证等情况时,为有效保护民警正当的合法权益,也要求配备和使用。

福州市交巡警支队巡勤大队民警表示,虽然此前就要求民警上路执法、纠违或者处理事故时一定要配备并使用执法仪,但可能因为嫌麻烦或者个别仪器使用不方便等原因,并不是人人都使用。

对此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称,此《规定》就是为了加强交通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勤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警自己。”该负责人称,现在总队正抓紧加快软硬件系统建设,更新配齐设备,并正在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